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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文件

 

 

黑林办发[2003]169号


关于加强贫困国有林场扶贫项目
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贫困国有林场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合理使用,脱贫项目见成效,尽快改善贫困国有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林场脱贫,职工致富,早日步入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贫困国有林场脱贫情况,对脱贫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贫困林场能否脱贫,职工生活水平能否提高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我省能否实现林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大事。国家林业局从1996年开始先后出台一些扶贫优惠政策,为我省贫困国有林场分年度地投入了一定数额的扶贫资金,用于开发脱贫项目,而且扶贫资金投入的额度逐年增加。但目前我省贫困林场脱贫的效果并不理想,为此,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贫困国有林场扶贫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把扶贫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局、场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脱贫项目法定责任人,明确脱贫工作的责任目标,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要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抓好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十五"期间贫困林场脱贫目标的实现。
    二、 实行合同管理,落实责任制
    省厅决定从2002年开始,对国家批准的脱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层层签订合同,落实责任制。具体要求:一是脱贫项目一经国家批准后,扶贫资金下拨前,县局、场两级法人代表携带单位公章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到省厅签订《贫困国有林场国家扶贫资金责任状》,落实项目,落实任务,落实责任。二是严格执行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建立项目建设招标制度,防止出现劣质工程。对资金使用不当,截留、占用国家扶贫资金的,对脱贫项目建设管理不善,出现劣质工程,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五年内该县所辖林场不得申报扶贫项目。
    为搞好这项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2年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林计发[2002]21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3年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林计发 [2003]91号下发各地,请你们按国家批准的项目,组织县局、场两级抓紧签订合同,落实资金,制定施工方案,早日开工。对已领取扶贫资金未签订合同的,请抓紧时间补签。
    三、加强脱贫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质量
    各地要做好脱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项目施工方案,包括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施工方式、地点、规模、采取的措施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对批准的脱贫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须提出可研报告和申请,报省厅审批。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的项目应积极推行招投标制,要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的设计、投资预算、施工方案的技术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要加强扶贫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按时竣工。
    四、建立工程验收制度 
    扶贫项目建设竣工后,县(市)林业局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项目的设计、投资预算和施工方案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附自检报告)。省厅将组织专家验收组,按照"扶贫资金项目标准文本"、"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贫困国有林场国家扶贫资金责任状"的条款,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林财字[1998]29号)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及时将资金下拨到项目单位,不得挤占、占用、挪用和拖欠资金。项目单位要建立国家扶贫资金的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项目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项目批复的支出范围,落实自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制度,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2年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
         2、《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3年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